初中生携带刀具进校学校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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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携带刀具进校学校怎么样处理?

发布日期:2025-02-06 来源:米乐app下载官网-拉 刀

详细介绍

  近日,有学校向笔者咨询,该校一名初中学生长期对同班同学有挑衅和攻击行为,返校时被发现其书包里携带了一把菜刀,这一突然事件从未遇到过,学校极为焦虑不知道怎么来处理。这一事件虽然很偶然,但性质很严重,故此,作者觉得很有必要对此事件的性质和解决方法进行探讨,以供相关学校参考。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未成年人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的行为在其性质上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同时,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的通知》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本文咨询事件,该学校的该名初中生所携带的菜刀是否属于管制刀具成为了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该学生所携带的菜刀如果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或者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则该携带的菜刀就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该学生的行为性质即可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该学生所携带的菜刀尺寸不符合上述管制刀具的范围,那么该学生的行为是否就不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了呢?笔者倾向于认为,即使该学生所携带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但鉴于该学生属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之前又多次挑衅和攻击同班同学,且学校亦属于人群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该学生携带刀具的行为危险性极高,对学校的其他学生及教师的人身安全会造成极大威胁,因此,该行为仍应当定性为“严重不良行为”。

  第七条 第二款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根据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其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教师能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谨慎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反法律、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一定的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文咨询问题,对于该学校携带刀具的初中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解决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该学校在发现该学生携带刀具之后,有权对该刀具进行暂扣,且根据其行为性质的危险性,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该学校应当或者说必须对该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措施,且鉴于该学生属于初中阶段学校,在通知其家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对其所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停课、停学、训诫,专人心理辅导、行为干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但不能开除其学籍。

  鉴于笔者对该学生行为性质的倾向性观点,并结合该学生日常的挑衅和攻击行为,作者觉得此类归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形,学校有义务同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学校已经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学校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对该学生进行专门的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来判定该学生是不是适合继续在该校就读。

  对于该学生的家长,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有权向其下达书面文件,责令其家长采取一定的措施严加管教。

  至此,笔者对本文开篇问题进行了基本的分析和探讨,谨希望对相关学校有所裨益。与此同时,笔者借此事件也提请学生家长们应高度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精神状况,不能认为将学生送入学校,教育责任就全部属于学校了。“家校共育”这件事情,一定是“家”在前“校”在后,切勿颠倒顺序、舍本逐末。